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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户带电池进屋充电起火致身亡,房东是否担责?法院判了
2025年6月5日凌晨,在北京一居民小区,52岁的男子李亮(化名)将一块二手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带入出租房内充电,不承想,电池充电器突发电气线路故障导致屋内起火,造成李亮严重烧伤,不治身亡。事后,李亮的家属将房东诉至法院,索赔110余万元。
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法院审理认为,李亮不顾法规禁令,无视宣传警示,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到室内充电,是引发火灾的直接、根本原因,应当自行承担全部后果。法院一审判决,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。
购买二手车不足8小时,着火了
52岁的李亮在北京务工,从事装修行业。2021年5月,李亮在一栋村民自建房2层租下一间房,月租金650元,面积约5平方米,出租人是吴佳新(化名)及妻子,二人住在3层。
“当时我在3层睡觉,忽然听到2层的李亮呼喊‘着火了’,我赶紧往1层跑,经过2层时,看见李亮屋里有黑烟冒出,之后,一名1层租户上来用灭火器救火,还用水盆接水进行灭火,火很快就灭了。”吴佳新在法庭上回忆,火灾发生于2025年6月5日凌晨4点多,“李亮干装修早出晚归,我对其本人不熟悉。”
火灾事故现场。
然而,就是这样一场在消防员赶到前“很快就灭了”的火,造成极为惨重的后果——李亮全身多处严重烧伤,面积达98%。虽然被紧急送医救治,但李亮仍于17日后抢救无效,不幸死亡。
火灾发生后,消防部门出具的《火灾事故认定书》认定:火灾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电气线路故障所致,最初起火部位在室内床铺边缘。
李亮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从哪里购买的呢?消防部门询问李亮的女儿得知,车是李亮从卖二手电动自行车的商贩处购买,价格为249元,购买时间正是发生火灾的前一晚。不足8个小时后,悲剧在深夜悄然发生。
房东称“出租房到处都是安全提示”
事后,李亮的妻子及一双儿女将房东吴佳新夫妻二人诉至法院,索赔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50%,即110余万元。理由是二被告作为房屋出租人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以及对出租屋内失修、混乱的电气线路的维修义务。
二被告完全不认可原告方的说法。“禁止电动自行车电池在室内充电,已经是一个常识。李亮作为一名成年人,应当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,此外,他还应对我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。”二被告在法庭上辩称,“我方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出租房路口、墙上、门上,到处都有禁止电动自行车电池在屋内充电的提示,室外还有充电棚,每个屋的电表还安装了漏电保护器。”
火灾事故现场。
二被告还认为,“租户屋内不是公共场所,房东不可能每天进屋逐一排查是否有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,况且,李亮还是在夜里偷摸充电,原告方应起诉电动车充电器品牌的厂家,而不应向我方索赔。”
法院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:二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,对李亮因火灾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,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个人违背基本安全常识是引发火灾直接原因
法院的裁判观点有哪些呢?
首先,关于火灾的真正原因。原告主张火灾系“租赁屋内线路混乱,年久失修”引起,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,且与消防部门的事故原因认定相悖,法院对原告说法不予采信。
其次,关于二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,法院认为,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合理限度为界,不能苛求其对承租人室内的私密违规行为承担“超出边界”的防范责任。
第三,关于李亮自身的过错及违法行为。法院认为,李亮基于个人目的,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要求,违背基本安全常识,于深夜凌晨将刚购买的二手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面积仅约5平方米的狭小卧室,放置在床铺边缘等易燃物密集区域进行充电,是引发本次火灾的直接、根本原因。
综上,法院于2026年6月29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。8月25日,记者从被告方代理人,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刘晓辉律师处获悉,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。
“这场火灾事故无疑是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,但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,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严格标准及证据来判定。”刘晓辉说,这起案件再次敲响警钟:生命只有一次,切莫有侥幸心理,电动自行车电池严禁“进楼入户”。
(受访律师供图)
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